我们为什么不判未成年人死刑

2024 年3 月10 日,邯郸三名初一学生霸凌一名同班同学,随后将其残忍杀害并把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里。很多网友要求判处这三个未成年人死刑。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即便有杀人这样的重罪,做到这一点也是很难的——

我国现行刑法按照年龄大小的标准,设定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三重门”:首先,年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其次,年满14 周岁,但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八类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年满12 周岁,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三名年满12 周岁不满14 周岁的初中生, 正好卡在了那个微妙的坎上,估计最终他们可能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判处死刑恐怕就没那么容易了。

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会制定未成年人减刑甚至免刑的相关条文呢?今天看似司空见惯的法律常识,其实背后有着非常复杂的历史源流。

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师承苏联,而苏联的法律体系是典型的大陆法系。目前全球遵循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如法国和德国,都同样有较高的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标准,14 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基本是个通则。

但这个“通则”是不被海洋法系国家所承认的。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区的最低刑责年龄只有10岁,而美国有15 个州的最低刑责年龄是6 ~ 10 岁不等,另外35 个州则压根没有最低刑责年龄,完全依靠主审法官按照案件具体情况定罪。

那么,为什么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会在最低刑责问题上拉开如此大的差距呢?

其实,“未成年人最低刑责年龄”是很浅近的一种观念。在人类“走出中世纪”以前,大部分文明的司法制度都不主张“惯着”少年犯。

比如,唐代开元盛世时期,少年张瑝、张琇, 一个13 岁、一个11 岁,为了给父亲报仇,杀死了他们的仇家。案件报到朝廷,著名的贤相张九龄主张从轻发落,主要倒不是因为他们未成年,而是他们为父报仇,符合儒家的孝道。但唐玄宗不同意宰相的看法,他认为国家制定法律,就是为了止杀,如果遵循孝道就可以杀人,天下人谁不想当孝子?都这么杀来杀去,岂不是乱套了?只要法律制定了,就必须认真执行!于是这个案子就在唐玄宗的钦定下结案了:两个少年犯,杖毙。

无论是主张轻判的张九龄还是要求重判的唐玄宗,他们讨论的都是“徇孝”可否从轻发落。至于杀人者的年龄问题,甚至没有被当成一个轻判的正经理由。

到了近代,由于工业革命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增,欧洲在17 到19 世纪还产生过一段对少年犯加重处罚的潮流。

比如,18 世纪的英国就曾判决一名年仅8 岁的男孩绞刑,仅仅因为他是当地街区的一名惯偷。法官在判词中也给出了理由:这孩子这么小就如此目无法律、屡教不改,那长大后有能力犯更大的罪,还怎么得了?

这种重刑主义最终也引来了反制,那就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和他的《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是法学界一本里程碑式的著作。因为贝卡里亚在该书中,对刑罚目的的阐述、对公权力借助惩罚犯罪胡乱施为所表现的警惕,以及慎刑主义的主张,都深深影响了后世。但为了对那个时代的嗜血滥刑提出反制,贝卡里亚在书中的部分观点其实有些矫枉过正,是值得商榷的。比如,他首次提出了最低刑责年龄的问题。

贝卡里亚认为,只有当人具有自由意志时,其所做出的犯罪行为才是应当由其自身负责的,刑法对其施加惩戒,才合乎法理并具有威慑意义。基于这种理论,不满一定年龄的儿童犯,甚至少年犯,就不应该承受刑罚或者至少应当部分免责。因为儿童的心智的确还不成熟,其行为很难说完全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更多是一种对成年社会的模仿与印随。

那么这个最低刑责年龄应该是多大呢?贝卡里亚说,14岁。为什么是14 岁?

贝卡里亚所生活的意大利地区,天主教氛围浓厚,孩子刚生下来就要受洗入教。可这就产生了一个教义上的难题:刚出生受洗毕竟不是孩子自己的灵魂主动选择的啊!怎样才能证明你真心皈依上帝呢?于是天主教会就在判断孩子“拥有成熟心智”之后,再举行一次“坚信礼”,该礼进行后,你才算正式拥有了教徒资格。坚信礼的举行年龄一般是13 岁,有些地区是14 岁,于是欧洲大陆普遍最低刑责年龄就定到了14 岁。

贝卡里亚关于最低刑责年龄的主张在他那个时代是宝贵的。因为18 世纪的欧洲,很多少年犯确实是在成人犯罪团伙的教唆乃至逼迫下才犯罪的,他们往往是作为孤儿被犯罪团伙所收养,然后被训练成为利用成人对孩子的缺乏防备而进行犯罪的“工具”。英国作家狄更斯的小说《雾都孤儿》,其主人公最初就是这样走上犯罪道路的。

在这种背景下,贝卡里亚为这些误入歧途的孩子辩护,主张他们的犯罪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是模仿。他们只是大人犯罪的工具,应该让这种孩子接受正确的引导。这个辩护在当时是及时而正确的。也正因如此,他的“最低刑责年龄”主张才逐渐随着启蒙思想在欧洲大陆遍地开花,逐渐被欧洲人所接受。

可是物极必反,当这种主张被推行到一定程度,反制的“反制”也来临了。最早对大陆法系“最低刑责年龄”提出疑问的,是同为意大利人、作为犯罪人类学开山祖师爷的龙博伦梭。

龙博伦梭采纳了当时心理学对“反社会人格”的研究,提出“天生犯罪人”的假说。他假定认为有一部分人侵害他人的冲动是根植于其本能当中的,这种人生下来就有可能犯罪,不关自由意志什么事。那么在这种假设下,给刑事责任设定最低年龄似乎就成为一个恶法。

如果你看过《福尔摩斯探案集》,就会发现小说中的很多犯罪分子都被描述为“看上去就一脸凶相”,这甚至成为福尔摩斯开启他对犯罪警觉机制的一个先兆。的确,出身医生的柯南道尔,就是龙博伦梭“骨相犯罪人类学”的服膺者。

与今天很多读者听到这些主张深信不疑一样,龙博伦梭的理论很快也在欧洲大陆上引发了共鸣,所以19 世纪末到20世纪初,他的新派刑法理论曾经在欧洲风行一时,导致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一度降低了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年龄。

但这时,另一个意外出现了。龙博伦梭的“天生犯罪人”假说逐步与当时同样风行一时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合流,形成了一种嗜血的思潮——很多人认为既然有些人天生就是罪犯,生来就该死,那么把这些人以某些名义直接杀掉,就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

唯一的问题是,哪些人生下来就该死?当时流行的划分学说有好几种,比如,以财富、以阶级成分划分等,而如果以民族、种族成分去划分,那么就通向了其中最恐怖的纳粹主义。

所以,龙博伦梭的“骨相犯罪学”在“二战”时期一度成为德国法西斯进行种族灭绝的口实。当时的希特勒等人,最喜欢宣扬的就是犹太人都是先天罪犯,所以活该被毁灭,然后拿着游标卡尺去测犹太人的颅顶、鼻尖——但颇为讽刺的是,龙博伦梭本人就是犹太人。

所以“二战”以后,一度盛行的新派刑法理论再度被慎用了。各国重新拾起了古典主义刑法学说,强调只有拥有自由意志的人可以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今天大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都处罚力度较轻的原因。

从启蒙时代以前的重刑,到贝卡里亚主张的轻刑,再到龙博伦梭重新主张重刑,再到“二战”后对最低刑责年龄的重新重视与提升,大陆法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该不该与成年人同罪,甚至动用死刑这个问题的思考,像钟摆一样来回摇摆。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200 多年前,当贝卡里亚提出“最低刑责年龄”的时候,他的本意是让社会替未成年的犯罪者承担更多的反思与问责,如果社会一方面轻判了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另一方面却对一再的悲剧缺乏触动与变革,这种状态也是有违贝卡里亚主张的初衷的。

(摘自“海边的西塞罗”微信公众号,本刊有删节,八方留白图)